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合作交流 > 中俄合作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黑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9    作者:对外合作交流部    来源:     点击:

黑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提升我校国际学生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龙江省关于外籍学生进入省内中小学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黑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适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招收的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和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我校招收的国际学生培养层次为中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构,成立国际学生管理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国际学生牵头管理科室为对外交流科。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招生办负责起草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简章中写明招生对象、条件、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开展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对申请就读的国际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国际学生需符合入学条件及签证等相关要求,对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国际学生不予受理。

第八条 招生办负责为国际学生负责申领JW-202表,审核JW-202表流程及所需的明细材料,负责向国际学生发入学通知书。

第九条 招生办对外籍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进行审核,负责与国际学生的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签订入学协议,明确校方与国际学生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双方责任。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条 学生科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国际学生办理电子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科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在校国际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科负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科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国际学生按照《国际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科负责制定《国际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并安排专人对国际学生住宿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保卫科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科协助保卫科对突发事件处理和上报。

第十六条 学生科、对外交流科负责与国际学生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建立联络方式,保持联系渠道畅通,班主任要与国际学生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沟通国际学生在校情况及出入境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科负责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国际学生自愿)等;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为国际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科、保卫科对国际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科负责督促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国际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的国际学生,学生科及时报给保卫科,保卫科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二十条 学生科、保卫科对国际学生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时,要进行监管,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活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当事人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遇外国使领馆人员、记者等到校要与国际学生会面情况,保卫科要及时上报学校国际学生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上报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对外交流科负责指导和协助国际学生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外交流科负责指导和协助国际学生入学时到当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报学校学生部门终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投保要求,负责联系国际学生保险业务。对没有办理保险的国际学生不予办理注册学籍。

第二十五条 保卫科、学生科、对外交流科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各类违法犯罪。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标准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七条 教务科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国情省情市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教育,及时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做好信息、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务科负责组织安排国际学生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在选择活动地点时,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务科如实记录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 对遵守校纪校规、热爱中国和中华文化、学习成绩优秀的国际学生,学校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教务科负责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学。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对国际学生教学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国际学生师资、教学设施、教材等的安排。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务科负责对国际学生宿舍水电、卫生间、供暖等生活设施的管理,对坏损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维护。

第三十三条 保卫科负责国际学生安全管理,加强安全保卫教育,定期检查宿舍、食堂、教室等场所,保障安全通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伙食科负责国际学生食品安全,为国际学生设置就餐区和取餐窗口,为国际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卫生所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不能在学校进行医疗的,班主任要及时与监护人联系,由监护人带领去医院治疗;需紧急救治,班主任或其他人员及时将国际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际学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政策法规】黑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上一篇:真没啦!